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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1799号

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明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明秀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391民初1799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心区北(东正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郭兴光。

委托代理人:王军,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曹明秀,女,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正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曹明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华冠花园第7栋一单元403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大亚湾(2015)10012030:预告登记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10018764号);

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9098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解除合同备案等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查:2015年9月22日,被告曹明秀作为买受人与原告东正房地产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曹明秀购买原告东正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头××大道中××花园××单元××房。该房的建筑面积为103.72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545490元,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曹明秀向原告支付首期款56490元,维修基金6223元、国土证费用322元、备案费80元、抵押登记费80元、其他费用80元、律师费300元。此后,被告曹明秀未按期支付剩余房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5年9月22日签订的购买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458号华冠花园7栋一单元403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大亚湾(2015)10012030;预告登记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10018764号);

二、原、被告一致同意于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涉案商品房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手续,注销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手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原告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曹明秀向原告支付的购房款共计56490元,被告曹明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两项抵扣后由原告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解除备案登记后10日内向被告曹明秀退还16490元;

四、被告曹明秀已交维修基金6223元在双方办完解除合同备案所有手续后由被告曹明秀自行申请退回,原告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协助;本案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李海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慧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