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8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组织机构代码:40070××××。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海,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东宜互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谢家胡同40号1017房间。组织机构代码:67236××××。法定代表人赖奇俊。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东宜互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66号行政裁决书以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253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66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伟普众美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8072.58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发还8022.58元,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不在原经营地经营。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东宜互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66号行政裁决书以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253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旭阳
代理
审判员 汪 霄
代理
审判员 靳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紫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