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刘顶明。被执行人余松元。申请执行人刘顶明与被执行人余松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顶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松元已履行5000元,仍下欠33861.13元。现因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李磊明
审判员 秦汉平
审判员 程 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