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1955号
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江滨西路康华大厦A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建胜,温州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泰顺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1号。
负责人:朱炎辉。本院在审理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泰顺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梅婉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柳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