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9财保58号

冯某与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58号申请人冯某。被申请人唐某。申请人冯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冯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唐某驾驶的冀G小型轿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郝佳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