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督1号
申请人:姜光献,男。
被
申请人:宋林山,男。申请人姜光献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申请人宋林山发出了(2016)豫1324民督1号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宋林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明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梅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