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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督1号

姜光献与宋林山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姜光献,宋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督1号

申请人:姜光献,男。

被

申请人:宋林山,男。申请人姜光献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申请人宋林山发出了(2016)豫1324民督1号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宋林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明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梅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