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325号原告修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欢欢 更多数据:
修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325号原告修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