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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325号

修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修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325号原告修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