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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民初2064号

胡海霞与刘军、阿吾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3-05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海霞,刘军,阿吾切,嘎嘉洛创业有限公司,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2064号

原告:胡海霞,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西宁市。

被告:刘军,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藏族,个体,住所地西宁市。

被告:阿吾切,男,50岁,藏族,嘎嘉洛创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青海省玉树州治多县。

被告:嘎嘉洛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州治多县治多宾馆。

法定代表人:阿吾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四季花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星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霞诉被告刘军、被告阿吾切、被告嘎嘉洛创业有限公司、被告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霞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霞以被告阿吾切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海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4元,减半收取计677元,由原告胡海霞负担。

审判员周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金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