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小龙。
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小龙劳务合同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2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严小龙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工资分配表上加盖的印章非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刻制,负责人王生不是公司工作人员。严小龙理应向王生主张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工程所在地法院处理。严小龙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严小龙向法院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启东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应当通过实体审理查明。综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璐
代理
审判员 高 雁
代理
审判员 顾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慧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