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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7102号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与吴锦祥、徐巧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吴锦祥,徐巧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102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住所地金华市解放东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金宏纲,行长。委托代理人方华夏,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傅淑菲,系该行员工。被告吴锦祥。被告徐巧端。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与被告吴锦祥、徐巧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8元,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庆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范益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