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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330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郑敏仔信用卡纠纷2016民初330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郑敏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330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李俊倩。

委托代理人:童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敏仔,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遂溪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郑敏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童波,被告郑敏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使用原告核发的信用卡期间发生透支,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清偿,故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4523.10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6月12日,利息8640.90元、滞纳金15133.31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确认拖欠的款项金额,要求与原告协商分期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乙方)向原告(甲方)申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并声明已参阅并同意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乙方(即被告)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甲方(即原告)规定的到期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乙方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如乙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则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甲方免收乙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如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则乙方在到期还款期前未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被告的申请经原告审核后,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卡号为62×××76的中银信用卡,被告在持有及使用该卡过程中发生透支欠款。截至2016年6月12日,被告共拖欠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64523.10元、利息8640.90元、滞纳金15133.31元未还。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视为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原、被告因此产生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及按照约定计付透支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郑敏仔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64523.10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6年6月12日的利息8640.90元、滞纳金15133.31元,自2016年6月13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5元,由被告郑敏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一凡

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

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晓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