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浙02行终238号上诉人张开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教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2001号。法定代表人沈剑光,局长。
上诉人张开盛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203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2月2日,被上诉人宁波市教���局根据上诉人张开盛的申请作出甬教复决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该决定认为,上诉人要求撤销的《关于张开盛劳动人事信访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系由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而该联席会议由多个行政机关组成的协调机制,并非一级行政机关,其办公室系该联席会议的下设工作机构,被上诉人并非该联席会议或其办公室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时,该《会议纪要》作出于2010年8月,上诉人于2016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显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原审法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内容为要求撤销余姚教育局于2010年8���27日以来实施的《会议纪要》,责成余姚教育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害。被告经审查认为,《会议纪要》是由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该联席会议是由多个行政机关组成的协调机制,并非一级行政机关,其办公室是该联席会议的下设工作机构,被告宁波市教育局并非该联席会议或其办公室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时在2016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显著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甬教复决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决定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邮寄送达原告。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收到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2月2日作出答复,程序合法。行政复议系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处理,因此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
原告对《会议纪要》不服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但是该会议纪要为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原告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内部意见,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不予受理。因此,被告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妥。综上,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开盛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判决证据认定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甬教复决字[2016]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涉案《会议纪要》为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上诉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内部意见,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上诉人对该《会议纪要》不服,向被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此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被上诉人于2016年1月26日收到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2月2日作出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开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信根
审判员 秦 峰
审判员 孙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锦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