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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刑初912号

程龙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91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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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91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于2016年6月27日5时许,酒后驾驶青A×××××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海珠区后滘南边街嘉和堂大药房对开路面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程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59.3mg/100ml。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以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驶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程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程某已赔偿两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先行羁押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邹世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庆波周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