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1行审139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吴焕香,局长。委托代理人袁秋盾,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青岛彦霖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南王珠村。法定代表人李雅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娟,青岛彦霖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对青岛彦霖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胶环罚字[2015]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对胶环罚字[2015]18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5年11月20日,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木质家具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标准)编号QDOOHB-CF-XM-05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环罚字[2015]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12月16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胶环罚字[2015]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环罚字[2015]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台耀君
审 判 员 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