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886号
原告:裴晓军,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张春江,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裴晓军与被告张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裴晓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裴晓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裴晓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