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30886号

裴晓军诉张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裴晓军,张春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886号

原告:裴晓军,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张春江,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

原告裴晓军与被告张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裴晓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裴晓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裴晓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