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火明,原鄂州市花湖农工商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火明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鄂0704刑初46号刑事判决。李火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栽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刑初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钰城
审判员 明延发
审判员 琚道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