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19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生安。委托代理人刘声棋。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辉县市龙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振中,该公司副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生安因与被申请人辉县市龙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生安申请再审称: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欺骗刘生安进行调解解决,每月560元的护理费系按照1975年的标准计算,违反了应当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刘生安称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审调解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刘生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生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刘长虹
审判员 贾海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超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