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132号申请执行人任斌。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刘连芬。被执行人邹平盛华环保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邹平县好生镇宗家村。被执行人邹平盛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邹平县好生镇宗家村。被执行人邹平盛华尿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邹平县好生镇宗家村。本院在执行任斌诉李峰、刘连芬、邹平盛华环保助剂有限公司、邹平盛华家具有限公司、邹平盛华尿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