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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恢1132号

恢复执行任斌与李峰、刘连芬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斌,李峰,刘连芬,邹平盛华环保助剂有限公司,邹平盛华家具有限公司,邹平盛华尿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132号申请执行人任斌。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刘连芬。被执行人邹平盛华环保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邹平县好生镇宗家村。被执行人邹平盛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邹平县好生镇宗家村。被执行人邹平盛华尿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邹平县好生镇宗家村。本院在执行任斌诉李峰、刘连芬、邹平盛华环保助剂有限公司、邹平盛华家具有限公司、邹平盛华尿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0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