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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5957号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安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安卫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957号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文祝,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关传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安卫民,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闻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卫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卫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