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612号
原告:江都区露德馨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号。经营者:张露。
被告:扬州亚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灿球。
原告江都区露德馨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与被告扬州亚太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江都区露德馨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都区露德馨办公用品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江都区露德馨办公用品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孙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