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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969号

范传红与固镇县新马桥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固镇县新马桥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传红,固镇县新马桥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固镇县新马桥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传红,固镇县园艺一场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新马桥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新马桥镇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黄介晓,站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新马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新马桥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聪,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传红因与被上诉人固镇县新马桥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固镇县新马桥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皖032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传红于2016年8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范传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传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范传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家才

审 判 员  陈二伟

代理

审判员  胡松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刘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