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传红,固镇县园艺一场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新马桥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新马桥镇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黄介晓,站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新马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新马桥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聪,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传红因与被上诉人固镇县新马桥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固镇县新马桥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皖032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传红于2016年8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范传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传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范传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家才
审 判 员 陈二伟
代理
审判员 胡松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刘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