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370号
原告:李文化,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腾绪民(又名腾小峰),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文化与被告腾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李文化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化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文化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鹏
审 判 员 牛艳辉
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盛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