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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370号

李文化与腾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文化,腾绪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370号

原告:李文化,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腾绪民(又名腾小峰),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文化与被告腾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李文化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化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文化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鹏

审 判 员  牛艳辉

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盛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