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396号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滨海国际机场大厦6108室。法定代表人黄岩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职员。被告庞忠燕。
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彦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