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012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
负责人:陈光越,行长。
被告:重庆欣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20-3#(原2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1458481U。
法定代表人:李爱晶,总经理。
被告: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2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12102924。
法定代表人:龙世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重庆欣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千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郑骁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欧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