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4829号原告支亦龙,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被告北京华勤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京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婧,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宁,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支亦龙与被告北京华勤天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顾洪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亦龙,被告北京华勤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婧、丁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支亦龙诉称,其于2011年1月3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业务经理。2015年6月25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原告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币种下同)49,500元;2、被告报销其他员工向原告先行报销费用5,746元,同意在扣除前述报销费用后返还被告业务备用金4,576.92元;3、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差额3,287.36元。
被告北京华勤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关于报销费用,被告不予认可,其他员工的报销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报销,不应当在原告离职后再找原告报销。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要求原告按仲裁裁决履行返还业务备用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月3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业务经理,系被告上海办事处负责人。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自2013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客户关系维系,产品供应和维护工作。原告实际工作至2015年6月25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当日止。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361.25元。另查明,2015年5月至同年6月期间,原告从被告处申领30,000元业务备用金。同年5月原告向被告提交报销申请及相关票据,金额为5,612.40元,被告财务核实后批准该报销申请。2015年9月2日,原告就本案讼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提出反请求,要求原告返还业务备用金。该会于同年12月4日作出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5404号裁决,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差额3,287.36元;原告返还被告业务备用金10,322.92元;原、被告其余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告称,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事经理李倩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要求其签字,其拒绝签字后,人事经理口头告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事后被告还向公司其他员工出具辞退原告的人事调整通知。为此,原告提供《人事调整通知》及相应电子邮件(其中内载:“各位同事:因上海市场业务管理不力,且长时间无应对方案导致公司业绩受损,现公司做出以下人事决定:对上海办理处经理支亦龙做出辞退处理,此通知自2015年6月25日正式执行……”等内容)、原告与被告人事部经理李倩之间的谈话录音及书面整理资料(其中记录有:原告问“这个不签还能,就是我不签公司也就这样单方面决定了是吧?”,李倩回答“对”;原告问“就是6月25号”,李倩回复“对”;原告问“就是离职了,对哇?”,李倩说“不是离职,是跟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还问“反正公司单方面解除协议吗,是吧”,李倩答“对”;原告再问“我不签,签不签都执行吗,对吧”,李倩亦答“对”;期间李倩还说“你签和不签,我只是说我把我该做的事情已经做了,我通知到了,公司也会从25号跟你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还就解除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产生分歧,录音中未涉及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被告认为原告无法提供人事调整通知及电子邮件原件,故不予认可,但被告表示其确实作出过该通知,该通知只是被告作为人事管理方面的用途,为了说明原告在公司的工作表现对公司所造成的业绩、经营方面的负面影响,目的是为了警示其他员工;认为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不能作为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被告对录音材料不予认可,但放弃要求原告对其提供的录音材料鉴定的权利。被告表示即使该录音是真实合法无剪接的,被告认为该录音材料并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系由于被告违法解除,该录音可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也为其他公司开展业务,给被告造成严重损失,又持续旷工,原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因此被告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被告提供原告先后作为广州韵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人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之间签订的订单协议、2014年及2015年被告销量及开票明细表、2015年3、4、5月供货策备表等予以证明。原告对被告的陈述及证据均不予认可,且认为与原告无关,原告表示,其在职期间不存在旷工行为;被告业绩下滑与原告无关,其作为和上海电信客户接洽的联系人,根据被告公司的要求履行其工作内容,其并无权限负责合同的审核及签订;而广州公司与被告均系云博产业集团下属公司,其亦未参与广州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任何业务;由于原告于2015年6月被开除,2014年及2015年实际销量及实际开票量不具有可比性,另因市场原因及自身策略调整不及时也会造成库存积压等。关于业务备用金,原告表示其同意按仲裁裁决返还被告业务备用金10,322.92元,但还应当扣除其他员工向其报销的费用5,746元(其中包括原告每月500元福利公交费,计1,000元,其他员工为每人300元,计900元);按被告处报销流程,其他员工涂某某、王如旭、江鹏等先向其提交交通费、快递费、物流辅助服务等票据,由其使用备用金报销,之后再由原告统一向公司报销,但因被告将其系统平台账号注销,致使其无法向被告报销。为此原告提供相应票据并申请证人涂某某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包括证人在内的3名技术人员,每月享有固定公交补贴300元,均将发票交给原告,原告当场给钱,原告再向公司报销,其他费用如出租车费、办公用费票据等亦如此报销;证人与原告之间票据、钱款交接没有签收,其已经记不清交给原告多少票据及金额。
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票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离职已久,相关票据无法证明与被告业务相关;原告于6月26日离职,其无权替代其他员工来报销。被告认为证人陈述交接没有签收,故原告的报销凭证无法证明是证人提交。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录音资料、人事调整通知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劳动关系解除事宜,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已经于2015年6月25日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其与李倩之间的谈话录音及整理资料、人事调整通知及相关电子邮件等予以证明。被告虽未予认可,但被告确认其曾经出具过人事调整通知,被告亦放弃对录音进行鉴定,由此本院采信原告前述证据的证明力。从原告与李倩之间的谈话录音内容,结合被告出具的人事调整通知来看,本院可以确认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因上海市场业务管理不力,且长时间无应对方案导致公司业绩受损”而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可以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而不宜径行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综上所述,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之行为,有违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业务备用金,仲裁裁决后,被告未于法律规定期限内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同意按仲裁裁决履行;原告对仲裁裁决其应向被告返还业务备用金10,322.92元亦无异议,本院对此笔款项金额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关于应当从该业务备用金内扣除其报销给其他员工的相应费用以及其所享有的每月固定交通福利费合计5,746元之主张,
本院认为,其一,原告无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其可享有每月固定交通福利费。其二,对于其他票据,原告表示票据来源于他人报销交付,但从证人陈述来看,证人等与原告交接票据、报销款项时并无签收,证人亦记不清交付原告多少票据或金额,由此本院难以确认这些款项已经由原告先行向员工报销。再者,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相关票据均系用于被告业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报销上述款项5,746元,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另,仲裁裁决后,被告未于法律规定期限内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同意按仲裁裁决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差额3,287.36元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勤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支亦龙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差额3,287.36元;
二、被告北京华勤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支亦龙赔偿金48,251.25元;
三、原告支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北京华勤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备用金10,322.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北京华勤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洪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凌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