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8216号
原告:周金珍,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国华,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柏留英,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周金珍诉被告柏国华、柏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周金珍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龙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