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434号申请执行人孟克敖日格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公民身份号码×××,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孟克敖日格乐申请执行阿拉腾乌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孟克敖日格乐同意仅以轮后冻结被执行人阿拉腾乌拉工资偿还债务,现申请执行人不在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4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智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