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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410号

熊兵申请执行高举松、四川省兆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兵,高举松,四川省兆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熊兵,男性,1969年12月23日出生,4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1196912237431,住内江市东兴区太安乡孟家村8组

被执行人:高举松,男性,1967年9月4日出生,4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27196709042535,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聚源镇金鸡村3组

被执行人:四川省兆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9号4楼35、37号法定代表人周海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举松、四川省兆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18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绍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