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熊兵,男性,1969年12月23日出生,4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1196912237431,住内江市东兴区太安乡孟家村8组
被执行人:高举松,男性,1967年9月4日出生,4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27196709042535,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聚源镇金鸡村3组
被执行人:四川省兆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9号4楼35、37号法定代表人周海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举松、四川省兆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18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绍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