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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250-1号

高莲英与梁海军、兰丽婷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莲英,梁海军,兰丽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托执字第1250-1号申请执行人高莲英,公民身份号码×××,1940年1月20日出生,女,汉族,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梁海军,公民身份号码×××,1973年10月21日出生,男,汉族,鄂托克旗园林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兰丽婷,公民身份号码×××,1974年6月25日出生,女,汉族,鄂托克旗园林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高莲英申请执行梁海军、兰丽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海军、兰丽婷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海荣

审判员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高艳丽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扎拉嘎木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