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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497号

深圳安琪连锁饼屋有限公司与周志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周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9497号原告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樟坑径社区侨安公司观澜厂区厂房A、B栋。法定代表人梁球胜,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笑芬,该司法务。被告周志斌,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刘叶青,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恒、潘笑芬、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叶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3年11月5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

三、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5500元。

四、离职情况:2016年1月7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关于2015年5月至7月的提成:被告主张原告未支付其2015年5月至7月份提成6752.7元,并提供了《工资结算单》为证,其中注明:“2015年5月提成4190元,6月提成1852.7元,7月提成710元”。原告对《工资结算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内容是被告自己填写结算要求,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算数额,原告在签字确认时注明了“未发工资及奖金以实际工资表为准”。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交实际工资表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采信被告的主张,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5月至7月的提成6752.70元。

六、仲裁请求:1、请求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5月至7月份提成6752.70元;2、请求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差旅费报销2634.75元;3、请求原告支付被告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一个月工资11000元;4、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14年来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6500元。

七、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5月至7月份提成6752.70元;2、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

八、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提成费6752.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周志斌2015年5月至7月份提成6752.7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国良(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