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陈绪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3日。被执行人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绪国与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继兵
审判员 李春英
审判员 张 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