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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208号

陈绪国与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绪国,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陈绪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3日。被执行人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绪国与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竹县牛郎沟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继兵

审判员  李春英

审判员  张 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叶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