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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51-2号

郭小山与许国才、黄文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小山,许国才,黄文河,张勤,常开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山,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许国才,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黄文河,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张勤,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常开君,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小山与被执行人许国才、黄文河、张勤、常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安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小山于2016年0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国才、黄文河、张勤、常开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征革

审判员  胡志华

审判员  杨安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