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民申1259号

郭仁库与绥棱农场供电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仁库,绥棱农场供电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25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仁库,男,汉族,1953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燕(系郭仁库妻子),女,汉族,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绥棱农场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肖铁兵,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郭仁库因与被申请人绥棱农场供电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5〕垦民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仁库申请再审称:郭仁库于1979年就在绥棱农场供电局上班,2013年12月在供电局收费组退休。合同两年一签,要求补偿2003年之后的20个月的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仁库原工作单位绥棱农场电业管理站于2002更名为绥棱农场供电局,列入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代管序列,郭仁库未在绥棱农场电业管理站向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移交人员之中。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绥化电业局人资部出具证明,证明绥棱农场供电局与郭仁库没有劳资关系。郭仁库于2004年9月到绥棱农场供电局上班,是因为绥棱农场同绥棱农场供电局协商后临时安排的。由于绥棱农场与绥棱农场供电局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郭仁库与绥棱农场供电局没有劳动合同关系。2003年至2004年9月郭仁库未在绥棱农场供电局工作,故郭仁库要求绥棱农场供电局支付其20个月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郭仁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郭仁库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生

审 判 员  张燕明

代理

审判员  郭伟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