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25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仁库,男,汉族,1953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燕(系郭仁库妻子),女,汉族,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绥棱农场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肖铁兵,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郭仁库因与被申请人绥棱农场供电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5〕垦民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仁库申请再审称:郭仁库于1979年就在绥棱农场供电局上班,2013年12月在供电局收费组退休。合同两年一签,要求补偿2003年之后的20个月的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仁库原工作单位绥棱农场电业管理站于2002更名为绥棱农场供电局,列入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代管序列,郭仁库未在绥棱农场电业管理站向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移交人员之中。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绥化电业局人资部出具证明,证明绥棱农场供电局与郭仁库没有劳资关系。郭仁库于2004年9月到绥棱农场供电局上班,是因为绥棱农场同绥棱农场供电局协商后临时安排的。由于绥棱农场与绥棱农场供电局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郭仁库与绥棱农场供电局没有劳动合同关系。2003年至2004年9月郭仁库未在绥棱农场供电局工作,故郭仁库要求绥棱农场供电局支付其20个月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郭仁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郭仁库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生
审 判 员 张燕明
代理
审判员 郭伟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