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8011号
原告: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文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荣坚、潘忠胜,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众。
被告:吴时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众、吴时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戴美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