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刑更352号罪犯陈水古,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渝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水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宜中监刑执字第130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主要从事生产加工劳动。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水古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单项表扬多次的奖励。获得监狱罪犯劳动能手2次的奖励。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监狱劳动能手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水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没有履行完毕财产刑证据,应当适当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水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青达
审 判 员 周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陈可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阳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