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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8826号

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中医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826号申请人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张意龙,任董事长。被执行人乐亭县中医医院,住所地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袁鹰,任院长。申请执行人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亭县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49.090791万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以48.94169万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乐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荣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