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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938号

张甫成与刘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甫成,刘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938号申请人张甫成,职工。被执行人刘跃,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甫成与被执行人刘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邳议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刘跃偿还原告张甫成借款本息合计24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付清;如被告刘跃到期不给付或不完全给付,则加付违约金5000元,且原告张甫成可就未得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张甫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张甫成承担。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2016年5月11日,申请人张甫成以被执行人刘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均没有相关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9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衡永红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魏 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