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刑更385号罪犯巫升波,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巫升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主要从事生产加工劳动。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巫升波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单项表扬多次的奖励。受到记过处分1次处罚。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记过处分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巫升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应适当控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巫升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青达
审 判 员 周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陈可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阳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