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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290号之一

吴信建与胡宏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信建,胡宏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信建,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宏谷,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胡宏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宏谷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