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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286号

金书平与方大胜、芜湖和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叔平,方大胜,芜湖和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金叔平,男,1962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方大胜,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民生路26号凯帆大厦1103、1104、1105、1106,组织机构代码55184523-7。

法定代表人:方大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方大胜、芜湖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方大胜名下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