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值,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武功县人,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号内红卫*楼*号。身份证号:6104021969********。被执行人杨平,男,1964年7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住咸阳市礼泉县兴华街***号独院。身份证号:6104251964********。刘值与杨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杨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值房屋租赁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388元,原告刘值承担88元,被告杨平承担3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3元。本案执行费为204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民终128号行政判决书、(2016)陕0402执866号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平银行存款2064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养荣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军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