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司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世合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司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世合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世合化工(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525236.68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卓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志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