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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东津执字第00063号

吴涛与肖营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涛,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肖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东津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吴涛,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肖营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襄州区东津镇。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吴涛申请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肖营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肖营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吴涛案款191300.0元,承担执行费2770.0元。本院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东津执字第00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万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