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651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峪宏、张秀亭、深圳市天弘翼光电有限公司、常亚楼、张安敏、孙文军、深圳市艾卓尔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友。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罗峪宏、张秀亭、深圳市天弘翼光电有限公司、常亚楼、张安敏、孙文军、深圳市艾卓尔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友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符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