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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6514号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弘翼光电有限公司、张安敏、深圳市艾卓尔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峪宏、孙文军、罗友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峪宏,张秀亭,深圳市天弘翼光电有限公司,常亚楼,张安敏,孙文军,深圳市艾卓尔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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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651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峪宏、张秀亭、深圳市天弘翼光电有限公司、常亚楼、张安敏、孙文军、深圳市艾卓尔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友。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罗峪宏、张秀亭、深圳市天弘翼光电有限公司、常亚楼、张安敏、孙文军、深圳市艾卓尔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友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符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