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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2789号

罗正保与向红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正保,向红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789号原告罗正保,男,生于1968年7月2日,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农民,住襄樊市襄阳区。被告向红春,男,生于1983年1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正保诉被告向红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正保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向红春(四号、五号搅拌站)在中国铁路(重庆)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利万高速二标段二分部、三分部的工程款、材料款人民币615651元,并提供保证金200000元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向红春(四号、五号搅拌站)在中国铁路(重庆)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利万高速二标段二分部、三分部的工程款、材料款人民币61565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兴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瞿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