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789号原告罗正保,男,生于1968年7月2日,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农民,住襄樊市襄阳区。被告向红春,男,生于1983年1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正保诉被告向红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正保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向红春(四号、五号搅拌站)在中国铁路(重庆)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利万高速二标段二分部、三分部的工程款、材料款人民币615651元,并提供保证金200000元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向红春(四号、五号搅拌站)在中国铁路(重庆)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利万高速二标段二分部、三分部的工程款、材料款人民币61565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兴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瞿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