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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835号

申请人李霞与被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红星美凯龙典正智能家居店虚假宣传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霞,郑州市郑东新区红星美凯龙典正智能家居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红星美凯龙典正智能家居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经营者刘殿有,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7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红星美凯龙典正智能家居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红星美凯龙典正智能家居店经营者刘殿有银行存款十一万零二百三十三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张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