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民终2329号

李国保与唐永生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国保,唐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民终2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保,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永生,居民。

上诉人李国保因与被上诉人唐永生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国保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拆除违章建筑,还上诉人通风采光权。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该搭建是违章搭建,在搭建时未征得土地所有权人(黄尖水利站服务中心)同意。2.原审认定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违章搭建是以被上诉人两三年后将其房屋出售给上诉人为条件,但两个自然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超越法律、法规,不能侵犯第三方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3.被上诉人搭建该临时建筑造价本来就很低,已经使用7年,现判令拆除,被上诉人并不亏本。4.一审法院认定该违章建筑对上诉人影响程度较小没有依据,事实该违建导致上诉人窗子不能开,空调不能装。唐永生未作答辩。李国保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被告立即拆除黄尖水利服务中心宿舍楼东侧的违章搭建,还原告正常通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8年,盐城市亭湖区黄尖水利服务中心对外出售其宿舍楼的部分房产。该中心职工李国保购得其中由南向北的第三间,职工杨洪法购得其中由南向北的第四间,后又转售给了被告唐永生。被告唐永生在接手上述房屋后,用于开设木材门市,并在其房屋东侧搭建了简易房屋一间。该简易房屋位于原告李国保房屋的东、北侧,面积约10余平方米。被告唐永生在搭建这一简易房屋前并未至建设、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但其征得了原告李国保的同意,当时双方还商定再过两、三年被告就将其房屋出售给原告。2015年8月,原告以被告搭建的简易房屋影响其采光、通风为由,诉至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工作人员还至案涉现场进行了查看,上述简易房屋对于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有一定的影响,但程度较小。一审法院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均同意被告将其上述房屋出售给原告,但因价格差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系邻居,双方因被告搭建简易房屋而产生纠纷,故本案应为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被告唐永生的搭建行为在动工前已经征得原告李国保的同意,故原告李国保对于该简易建筑房屋对其采光、通风的影响是有心里预期的。另外,一审法院工作人员至现场查看时,发现被告唐永生搭建的简易建筑物虽对原告的采光、通风有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程度较小。原告在案涉简易房屋搭建七年后才诉至本院,也印证了上述情况。原告所诉请的拆除是最为严厉消除影响的方式,这与相关影响的程度并不相符合,更有违于动工前双方的商定,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不应获得支持,但对于其受损的相关权利,原告可通过其它途径继续进行维权。至于当初商定出售房屋的问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也按照双方当初的商定进行了调解,但因价格差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一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此一审法院不再予以理涉。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李国保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国保认为被上诉人唐永生私自搭建的简易房屋影响其通风采光和空调安装,要求唐永生拆除该违章搭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唐永生搭建案涉简易房屋时,是征得李国保同意的,故一审认定李国保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有预期,有事实依据。对其以该理由要求唐永生拆除房屋,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应当拆除的问题,由于案涉房屋系违章搭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据此,李国保可向依法向相关部分申请解决。综上所述,李国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国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治

代理

审判员  姚海斌

代理

审判员  刘圣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