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620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第七村民组,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吴仲志,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永东,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吕林元,主任。被告吴永斌,男,汉族,市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第七村民组诉被告赤峰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民委员会、吴永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第七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英萍
审判员 宋 超
审判员 姜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