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274号原告郑金兰与被告吴荣富、武义县新宅镇水泥预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0027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金兰于2016年0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荣富、武义县新宅镇水泥预制厂支付赔偿款6741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2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金兰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陈权
代理
审判员 陆伟民
代理
审判员 鲍圣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叶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