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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388-1号

康彩霞与宝力德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彩霞,宝力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388-1号申请执行人康彩霞,公民身份证号×××,女,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口所在地陕西省佳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宝力德,公民身份证号×××,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户口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康彩霞申请执行宝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宝力德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海荣

审判员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高艳丽二Ο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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